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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何去何从(3)

作者:雨·停
来源:网络 时间:2012-05-04 17:19 阅读:605次   我要投稿   作品点评

系统地去解决才是王道

前面已经证明了高房价的持续会引发社会发展的最终停滞。当然,我们不能坐等那一天的到来。那么有什么对策呢?就像我的小标题提示的那样,只有系统性地去分析解决,才能避免悲剧的到来。

首先,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房价是虚拟的、人为的,那么说明它必然是可控的。土地与空气、水相同,本是种自然的赐予,而水与空气可循环利用,土地的使用存在着竞争性,这就导致土地价格区别于前两者了。随着人口、经济、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这种竞争性的作用愈发强烈,并且土地私有制的出现,甚至让土地的使用产生了排他性。正式基于这些因素,导致了土地的使用流通性降低。孙中山曾提出“平均地权、溢价国有”的方针。他认为,土地增值主要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所致,而非土地所有者努力所得。如果让所有者得到土地增值的所有好处就势必造成分配上的不平等。所以,“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归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孙中山的主张类似于现代的土地增值税。其最主要的思想贡献在于土地因社会改良进步的溢价收归国有,造福国民。但是它也忽略了一些重要内容。例如,每个土地所有者对当地经济发展都是有所贡献的,尤其是那些贡献显著的企业家,难道他们就不应该从土地增值获得一些回报么?虽然这套制度试图以改善全民福利的方式,来弥补以上缺陷,但是对于这大批的资金管理,需要延伸政府的职能,谁又能保证其中不出现官僚主义与腐败呢?即使这个政府足够清廉,但是土地增值带来的丰厚利益,也会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偏向于对土地的依赖,从而作用于全社会,最终导致科技发展停滞、经济增长乏力。总体而言,“平均地权、溢价国有”提供了一个不错的思路,但是还是没能跳出土地价格的人为性,而是将希望寄托于虚拟财富的分配上。

因而,接下来的分析重点在于,土地怎样通过价格的人为控制来达到合理的分配。地价具体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使用价值与其在生产过程所占的使用比率。单一地直接对土地核定价格是不现实的。一方面,土地的最初价格无法达到精准确定,主要是地价往往根据人们日常经验与当地经济活动而定;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变迁,当地的经济地位与发展程度也是变化的。所以,一个较为现实的方案,是综合考虑当地人口、产业、发展目标等,先对土地作一个系统的规划,比如,什么区域适合发展农业,就划为农业用地,什么区域交通布设便利,就发展为商业等,将整个区域科学地划分成几大板块,严禁随意对土地的其他用途的开发。其中,各大板块中住宅区与商业区的设置尤为重要,前者关乎民众的住房问题,后者则对日常经济活动与贸易起支配地位。在住宅区中,其居住面积要按人口进行“有限制”的均分。主要内容是每个人依据现有工作生活的需要,分配到一个较为宽裕的基本额。如果个人能力强、对社会贡献大,可以提前对政府作出申请,通过审核并交一定的费用后获得一个“有上限的居住面积”。这么做,主要是为了保障每个人在分配到基本额时有充分的供给,同时防止部分人冒用职权来侵占过多的居住面积。对于商业区,主要根据商家的自用竞争定价。当然必须禁止有些商家可能会故意高价占地,转手倒卖。之于那些出价过高的商户,可通过市场机制,使其在自由竞争的商业环境中,理性地去认识其出价原则。针对商户退出商业区,在原价基础上,政府按扣除商业区建设平摊费用并补上通胀带来的损失,支付给原有商户,特别的是要对商户原有价格进行审核,如果过高便只按一定比例支付。由政府重新持有土地进行拍卖,禁止个人转卖。对于短时间店铺更迭,视情况而定,但必须处于政府的监督之中。

最后,根据当今我国国情,必须首先突破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其立足点在于压缩行政支出。对于饱受争议的“三公”支出,可以换套思路,即通过制度设计,取缔“三公”中随意开发票报销的行为。具体的做法,第一步,是学习香港等地的预算制度,公开透明的做预算安排,由民众与独立经济机构监督;第二步,依据预算,给公务员发放定额的资金,不允许在中途开发票索要;第三步,对公务员的费用定期统计,并根据其办事效率与效益发放奖金,工资则另计;第四步,加强公务员之间的业务评比,提高其竞争意识,并进行年度考核,不符合者降级或辞退。另外,在公务员选拔上以考试为主,另以推荐与自荐相辅,通过审核者,都可以参与国家政治体系中。这样不仅能提升民众的参政积极性,而且有助于提升公务员在社会中的名誉,即便是之后被辞退或者自愿请退者,也能在社会生活中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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